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1年都是**中学的学生,原、被告在学校因喝水俩人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右眼失明。
案情分析: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本案分析认为:证人证言之间多次出现矛盾,并且被害人右眼失明的后果并不一定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引起的。辩护人多次问询眼科专家,其认为多种行为均可导致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如自己摔倒在地或遭他人撞击。所以,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审判结果: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少刑初字第1号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