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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 房产分割起争议!

来源: 河北耀鼎律师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15-02-09

情侣分手 房产分割起争议!

  案情:相恋5年,一朝分手,双方因如何分割共有房产出现争议,于是法庭相见。薛先生则认为两人同为产权人,应该对半分,龙小姐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后杨浦区法院依法宣判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龙小姐和薛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经过5年的爱情长跑,都已近而立之年,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7年1月,双方合资花了937779元购买了位于杨浦区的一套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薛先生出资现金30万元,;龙小姐出资现金177779元。另外,龙小姐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贷款26万元,公积金贷款21万元,由龙小姐按月还贷。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薛先生将龙小姐告上了法庭。

  原告薛先生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享受50%的权属份额。

  本律师接受被告龙小姐的委托后,重点提出以下几点答辩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2)原告只是在借款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被告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被告个人出资。被告实际出资为637779元,原告实际出资为30万元。因此,被告龙小姐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 68%,原告薛先生应享有房屋权利的32%。

  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了估价,房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

  杨浦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龙小姐所有,龙小姐应给付原告薛先生房屋折价款48万元。判决后原告未上诉。

  被告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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