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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电动车”出事之后谁担责?

来源: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5-07-09

“超标外卖电动车”的保险赔付困境

  今年5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案件的二审判决书,美团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与行人相撞,后行人死亡,但保险公司以“外卖骑手所驾驶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属于‘驾驶机动车不赔付’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外卖骑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根据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齐某系恒讯公司管理的“美团”外卖骑手,负责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恒讯公司给齐某投保了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互联网项目专用)。2024年8月9日22时50分许,齐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唐河县明珠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步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治疗后死亡。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家属33万元。

  此次事故中,齐某购买了保险,但人民财险深圳公司拒绝赔付,理由为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属于“驾驶机动车不赔付”的免责范围。

  齐某将人民财险深圳公司诉至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齐某作为外卖员在送外卖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因速度和质量被认定为机动车,鉴于美团外卖员职业的特性,速度是保障平台和骑手不违约的前提,且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双方之间的保险是特别保险,是骑手定制险种,既不能认定电动车为机动车,又不认可C1驾驶证能驾驶机动车,故对人民财险深圳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人民财险深圳公司赔偿齐某保险金26万余元,驳回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事故车辆属性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一审法院以“职业的特性”为由否定车辆性质,明显违法。商业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机动车不赔付”的条款,其免责范围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南阳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并未就“机动车辆”进行解释,亦未约定涉案车辆(超标电动车)属于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辆”范畴。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前述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保险条款对“机动车辆”的定义并未约定的情况下,“机动车辆”应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能力判断,解释成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动力,且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等手续的机动车,不应包括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技术参数鉴定后,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最终,南阳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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